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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对《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自: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 时间:2026-09-02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拟对《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 2026年10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9月2日至10月1日

通讯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8号樊城烟草专卖局

联系电话:0710-3225061

联系人:李冉

电子邮箱:313675133@qq.com


附件: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2日


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管辖的樊城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等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

第二章 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以下除外:(1)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其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2)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申办短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城镇住宅小区内利用居民住宅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农村区域消费者先进入院内才能到达经营场所或利用客厅、饭厅等住所功能区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列入政府危房改造的场所,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经营场所,位于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内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4.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或储存化工、农药、农资、油漆等有毒有害、腐蚀性、易挥发类商品等场所。

5.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6.一般建筑物〔不含购物、文化娱乐、餐饮、商业楼宇(写字楼)等商业综合体内部〕二层及以上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装置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如无人超市等)烟草制品的;

2.通过游戏、博彩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销售行为的;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已实际进行围挡建设的区域;

2.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3.中小学、幼儿园校内及进出口通道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60米以内不予新增许可设置零售点;

4.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距离学生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距离50米至200米之间区域列为重点管控区,该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警示标识和“12313”监督举报电话标识。对难以判明年龄的疑似未成年人购买者,必须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绝查验或无法证明已成年者,不得销售。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对在管控区内查实有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草制品等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

第三章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七条  区域单元划分。综合辖区行政区划、人口数量、市场类型、交通状况、消费环境、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市场区域单元。分类确定标准,组合运用总量调控、距离限制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一)一般区域单元。按照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原则,将辖区内的社区、行政村等区域,划分为最小市场单元(详见附件),作为一般区域单元进行布局管理。

(二)特殊区域单元。对一般区域单元内的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高铁站、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施工工地、封闭式居民小区、单体楼、工业园区、度假休闲娱乐服务场所等相对独立、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作为特定区域进行布局管理。

第八条  总量调控。根据各市场单元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零售点总量与消费需求相适应和均衡发展的原则,设置一般区域单元的零售点合理容量。

第九条  差异化布局。根据市场单元的地理位置、人流密集程度、城镇化水平和发展趋势,在满足一般区域单元的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对可以设置零售点的不同区域实行差异化布局标准。

(一)一般区域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1.樊城辖区内设居民委员会管理的区域为城区街道,城区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区域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间距测量方式详见附件,下同)

2.乡、镇政府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3.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国道、省道穿越城区街道的,按照城区街道间隔距离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国道、省道穿越农村行政村(自然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4.乡道、村道道路沿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乡道、村道穿越农村行政村(自然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200米;

5.封闭式居民小区平层全开放式的临街商铺,按照城区街道区域间距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特定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1.火车站、客运汽车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2.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户数的1%,但数量应控制在20户以内,所设零售点相互间距不低于3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3.经当地政府规划的农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等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控制在该市场内商铺总数的1%以内,且烟草制品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店面面向街道的,按一般区域间距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控制和一般区域间距要求条件。

4.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5.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每栋零售点数量不超过1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0米。

第十条  轮候规则。现有持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区域合理容量的应列为饱和区,只减不增限制办理,待转为非饱和区后,按照非饱和区的模式实施,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审批发证。其中,特定区域的许可申请需同时满足一般区域单元合理容量、零售点核定数量上限条件,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实行轮候和控量循环。

(一)申请地址位于非饱和区,但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间距限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二)申请地址位于饱和区,符合间距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管理模式。

(三)“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界定: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结束后的后续规范化管理服务措施,不是原行政许可申请的延续。区域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处于饱和状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登记排队轮候的基础上,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根据合理布局规划予以登记排队轮候。区域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由饱和状态转为非饱和状态时,按照登记排队先后顺序,依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当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达到饱和状态时则继续排队轮候。

(四)登记排队轮候实行“谁申请谁排号、排号转让无效、过号失效、公开透明”的规则。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以收到申请相关材料的时间为准,进行登记排队轮候;当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由饱和状态转为非饱和状态时,发证机关以登记排号轮候顺序依次通知排号人,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排号人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逾期未提交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视同自愿放弃,其原排号失效,并由下一位申请人顺位递补申请。

排号人的登记排号轮候有效期限为一年,自登记之日起计算,登记排号轮候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人主动申请延续,申请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其原登记信息仍然有效,过期视作自动放弃排号资格。

(五)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每个月公开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情况,告知申请人查询的渠道。

(六)“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取消规则: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因无证经营被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或可证实申请人的申请地址已转为其他经营者经营其他业务的,取消其排号轮候资格。

第十一条  特殊情形

(一)不受容量和距离限制办理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其经营场所应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不受容量、距离限制且不作为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仅限持证人本人经营的。

2.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原零售许可证注销后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不改变经营者或负责人。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因客观原因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三个月以内)且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4.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二)受容量限制但放宽距离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对下列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首次申领许可证,能够提供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真实有效证件,且经审查为本人经营(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雇佣、合伙、挂名经营等),可按本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退役军人,且在襄阳市其他区域未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辖区范围内,只能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烈士和立功军人(三等功及以上)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辖区范围内,烈士和立功军人家属家庭可以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三)不受容量限制但受间距限制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间距标准的50%执行)。

2.因不属于持证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变化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管辖内另择址经营的(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四)对符合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情形,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给予扶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附则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消费者进出无限制的区域,不包含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从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申请设立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合法建筑,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等,并具备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

(四)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在居民小区边界设有围墙、围栏等物理隔离,形成围合结构,使居民小区与小区周边地带相隔离,进行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非封闭式居民小区为开放式居民小区。

(五)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具体办学资质的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公立、私立幼儿园等。

(六)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内,是指学生进出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包括消防通道、职工上下班通道和平时不开放的通道)中心点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之间的最近安全通行距离。

(七)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八)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九)非饱和区域,是指所属最小市场单元内烟草专卖零售点数量与测算的合理容量占比小于100%的单元区域。

(十)饱和区域,是指所属最小市场单元内烟草专卖零售点数量与测算的合理容量占比大于等于100%的单元区域。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下”“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施行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有效期届满的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不受本规定第三章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但属于不符合法定延续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2025年12月30日施行的《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附件

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樊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襄阳市樊城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2.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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