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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长寿岛湿地公园的建设、保护与管理,湖北长寿岛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经前期调研后对《湖北长寿岛国家湿地公园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湖北长寿岛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11日—2026年9月1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9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湖北长寿岛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邮箱。
联系人:张飞
电话:0710-3778561
电子邮箱:csdgjsdgy@163.com
地址:樊城区牛首镇长寿岛村
附件:湖北长寿岛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长寿岛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2026年8月10日
湖北长寿岛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长寿岛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长寿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长寿岛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寿岛湿地公园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涉及茶庵、新集、袁营、长寿岛、牛首、竹条、兴隆等七个村,规划总面积1715.32公顷。
第三条 长寿岛湿地公园是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具体范围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复为准。
长寿岛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四条 长寿岛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与利用应服从樊城区总体发展规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五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依据总体规划划分为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具体分区范围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批复为准。
生态保育区以承担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除开展保护、培育、修复、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和符合规划的必要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合理利用区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休闲游憩等活动,建设必要的配套设施为主要功能。所有活动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严格控制规模、强度和环境影响。
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长寿岛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为湿地保护的主体单位,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自然资源与城乡建设、水利、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改、牛首镇、柿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除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开展正常管理活动外,依法经审批建设项目外,严禁在湿地公园内开展与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无关的工程建设和其他妨碍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活动。
第八条 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严禁举办与湿地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各种活动。
第九条 湿地公园内及周边区域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禁止任意存储固体废弃物,对农用薄膜和渔网等不可降解的废弃物,使用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湿地公园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不得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及固体垃圾;驶经湿地公园外围区域的,排放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游览性船舶以电瓶船、手划船为主,并在规定的线路行驶,制定合理的环境容量,控制船舶承载力和船舶数量。
第十条 湿地公园内鼓励使用有机肥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防止湿地环境污染,损害湿地生物多样性。遇到突发性大范围病虫害发生等需要施药的,施药单位在施药前应当通报公园管理机构,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湿地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在水面设置竹箔等障碍物,确需修建相关工程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相关机构的意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制度,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筹措湿地保护资金,并统一使用。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援助与捐赠,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湿地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 周边各镇(办)要加强对湿地公园森林防火和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切实承担起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任务,将其列为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与当地镇(办)、村(居)及相关单位建立共建共管机制,成立联保联防组织,制定保护公约,开展宣传教育。划定责任范围,落实保护责任,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为重点防火区,严禁野外用火。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垂钓、游泳;放牧、越野、野炊、露营等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行为。
第十六条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第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 趋势,并按规定向政府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保护管理档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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