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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樊城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来自:樊城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5-11-05
索引号: 011158671/2025-30110 主题分类: 统计
发布机构: 樊城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5-11-05
标题: 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樊城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文号: 樊政发〔2025〕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2025-10-27 终止时间:

各镇(街),区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湖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25〕10号)和《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襄阳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襄政发〔2025〕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全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普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二)普查时间。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其中,遥感测量工作于2025年8月下旬遥感试点工作结束后立即启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樊城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区第四次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区发改局负责和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区委宣传部、区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农业生产、林业生产、畜牧业生产、渔业生产等方面的事项;区公安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村住户户籍方面的事项;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方面的事项;区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经营户普查方面的事项。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落实普查人员。要高度重视普查员的选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镇(街)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设立本级普查组织机构,选聘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认真抓好本辖区的普查实施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普查工作。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二)强化经费保障。樊城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承担原则,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普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三)加强宣传工作。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注重采用贴近性、深入性、实效性的宣传方式,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樊城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

樊城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  渊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郑  东  区政府办副主任

        贾云生  区统计局局长

        陈  刚  区发改局副局长

        杜安民  区财政局副局长

        有传兵  区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郭小虎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沈文峰  市公安局樊城分局副局长

        施  妮  区民政局副局长

        高  云  区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孙  霞  区人社局二级主任科员

        郭  锐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樊城分局副局长

        剧小举  区水利局二级主任科员

        刘  勇  区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

        朱建桥  区文旅局三级主任科员

        姜  婷  区经济社会调查队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姜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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