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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樊城区乐居广场“8·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修订)

来自:襄阳市樊城区乐居广场“8·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时间:2026-08-03

2025年8月29日13时50分,在中原街道辖区乐居广场1-1-013商铺(樊城区每惠莱商贸经营部),一名工人在店面装修拆除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樊城分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襄阳市樊城区乐居广场“8·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业主方相关情况

樊城区每惠莱商贸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5年4月7日,经营者:罗某;经营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街道汉江路高庄居委会七组李遵田自建房一楼(消防支队和藕汤码头旁边);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市场营销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礼仪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发包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湖北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21日,法定代表人:唐某;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北(华中工业博览城)7幢115室;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①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消防技术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门窗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家具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家具零售配件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消防器材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平面设计;办公用品销售;地板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金属工具销售;图书管理服务;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②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唐某,男,42岁,湖北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女,33岁,湖北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师,乐居广场装饰装修拆除工程的直接负责人。

3.承揽人员及相关情况

梅某全,男,53岁,乐居广场装饰装修拆除工程承揽人。

刘某某,女,53岁,梅某全妻子。

梅某,男,31岁,梅某全之子。

(二)装修工程情况

2025年8月15日,襄阳恒达乐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樊城区每惠莱商贸经营部经营者罗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将位于襄阳市前进路乐居广场1-1-013、1-1-014、1-1-015号房(面积270㎡)租赁给罗某依法进行经营,经营形态为运营中心,经营品牌为每惠莱,租赁期为2025年8月25日起至2027年8月24日,租金为每月80元/平方米。

2025年8月28日,樊城区每惠莱商贸经营部与湖北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装修合同书》,工程期限30天,造价77780元,并向湖北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2万元装修费。同日,湖北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师张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襄阳市前进路乐居广场1-1-013、1-1-014、1-1-015号房进行装饰装修拆除工程发包给梅某全,其中,1-1-013为独立房间,通过侧门与1-1-014、1-1-015号房间相通,1-1-014和1-1-015号房间已打通为一间整体房间。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襄阳市前进路乐居广场1-1-013号商铺,梅某全侧身躺在地面,移动脚手架倒在梅某全的胸部,圆形装饰吊顶边缘压在移动脚手架上。

移动脚手架(梅某全租赁)高2.1米、长1.8米、宽0.9米,该作业属高处作业。圆形装饰吊顶直径1.5米、重约200斤、距离地面3.5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2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梅某全和刘某某(妻子)、梅某(儿子)3人来到襄阳市前进路乐居广场1-1-013、1-1-014、1-1-015号商铺开始进行旧装饰拆除作业。13点40分,刘某某在1-1-014、1-1-015号房间清理垃圾,梅某在1-1-013房间拆除墙面的玻璃,梅某全(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站在1-1-013房间的移动脚手架上拆除房顶圆形装饰吊顶。13点50分左右,梅某听到1-1-013房间有东西掉落的声音,便立即过去,看到移动脚手架已倒塌,梅某全侧身躺在地面,移动脚手架压在梅某全胸部,装饰吊顶边缘压在移动脚手架上。

(二)应急救援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梅某立即把移动脚手架搬开,将梅某全移至平地,之后便拨打了120,大概10分钟左右,120赶到现场,将梅某全送至襄阳市中心医院东区进行救治,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后梅某拨打了110报警。经过5天救治无效,2025年9月2日18时,医院宣告梅某全死亡。

2025年9月4日,在中原派出所和中原街道办事处的调解下,死者家属与湖北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某、张某以及樊城每惠莱商贸经营部罗某签订了《调解情况说明》,由唐某和张某垫付5万元、罗某垫付1万元安葬费,后续争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026年5月11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鄂0606民初9999号】判决湖北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刘某某、梅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22515.72元。

(三)事故上报情况

2025年9月3日上午9时50分,樊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死者家属电话举报后,立即派人赶往现场进行核查,情况属实后,立即向襄阳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上报了事故情况,同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系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梅某全,男,53岁,乐居广场装饰装修拆除工程承揽人。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2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询问、医院诊断和调查分析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梅某全安全意识淡薄,无高处作业证,在未佩戴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拆除作业,导致圆形装饰吊顶坠落时,砸中移动脚手架,造成移动脚手架倾倒,致使站在移动脚手架上的梅某全坠至地面,导致头部颅内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湖北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与梅某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梅某全承揽的乐居广场装饰装修拆除工程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无高处作业资质上岗作业,并及时督促整改。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襄阳市樊城区乐居广场“8·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

梅某全在无相关特种作业资质情况下,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予以免责。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湖北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居广场装饰装修拆除工程发包给梅某全,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梅某全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中原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中原街道办事处向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张某作为乐居广场装饰装修拆除工程的直接负责人,未与梅某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梅某全等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湖北领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2.中原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检查,重点聚焦作业人员无证作业、违章作业等突出问题,督促辖区内涉及高处作业企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襄阳市樊城区乐居广场“8·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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