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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湖北省网络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省级专项)工作中,检出2个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樊城区百香蔬果超市”,经营地址: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与明晶巷路口173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不合格食品的抽样单编号为SBJ26420000003335130ZX,样品名称“新鲜杨梅”,标称生产日期/批号为2026-05-25,不合格项目是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6月29日将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
2.不合格食品的抽样单编号为SBJ26420000003335129ZX,样品名称“新鲜桑葚”,标称生产日期/批号为2026-05-25,不合格项目是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6月26日收到检验报告,6月29日将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
二、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樊城区百香蔬果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新鲜杨梅”“新鲜桑葚”,并立即召回已销售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
三、行政处罚情况。樊城区百香蔬果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罚。鉴于被抽样单位初次违法,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货值较小,购进渠道合法并查验留存了供货方相关资质和涉案批次水果的检验报告,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对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樊城区百香蔬果超市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至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四、樊城区百香蔬果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查找原因,造成本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问题出自种植环节。针对上述情况,该店制定了整改方案:加强全体员工食品安全法的培训,提高维护食品安全的意识,完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食品进货索证索票,严把进货质量关。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要求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经营食品。
五、公示网址链接http://www.fc.gov.cn/。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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