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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6〕8号)

来自: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樊城分局 时间:2026-09-24
索引号: 011158671/2026-27388 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樊城区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6-09-24
标题: 樊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6〕8号)
文号: 〔2026〕8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2026-09-24 终止时间: 来源: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樊城分局

襄阳市樊城区2026年度第6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樊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及转运中心建设项目)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襄阳市樊城区2026年度第6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樊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及转运中心建设项目)的批复》〔鄂政土批(襄)〔2026〕8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26年9月10日同意征收襄阳市樊城区柿铺街道柿铺社区、王伙社区集体土地共0.9494公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樊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及转运中心建设项目。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襄阳市樊城区柿铺街道柿铺社区、王伙社区。共计批准征地0.949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含耕地0.9486公顷)。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柿铺街道柿铺社区、王伙社区办理补偿登记。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已在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fc.gov.cn/。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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