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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32419 | 分类: | 文秘工作 | ||
| 发布机构: | 樊城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5-11-20 | ||
| 标题: | 关于公开征求《樊城区烟花爆竹审批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2025-11-20 | 终止时间: | 2025-12-20 | 来源: | 樊城区应急管理局 |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要求,切实加强樊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全链条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减少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大局稳定,樊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樊城区烟花爆竹审批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2025年12月2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2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区应急管理局邮箱。
联系人:陈伟
电话:0710—3287780
邮箱:fcqyjgl@163.com
地址:樊城区人民西路37号
附件:《樊城区烟花爆竹审批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樊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
樊城区烟花爆竹零售审批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樊城区烟花爆竹审批监管,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的单位,应依法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三条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樊城实际,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采用安全仓销售和专店销售两种模式。
鼓励推广在樊城区禁鞭区以外设置安全仓烟花爆竹销售点,安全仓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设置在非人员密集区,符合烟花爆竹零售点选址相关要求,存储不超过核定数量。
专店销售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网点,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第四条 樊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受理、审查、发放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
第六条 樊城区烟花爆竹销售店(点)应严格按照布点进行规划,布点规划要充分考虑区域分布、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安全条件、便民利民等因素,按人口数量原则每2000人设立1个零售点,全区总体控制在110户以内。
第七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为零售店(点)负责人,不得转借(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人员参与日常经营和值守。
(三)经营场所要配备至少2只5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四)经营场所内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刀闸开关、插座等要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用于照明灯线路应敷设穿管,严禁线路接头外露,私拉乱接现象,禁止采用非防爆型电器。
(五)经营场所内视频监控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使用防爆视频探头。
(六)经营场所相对独立,必须与相邻经营场所实现物理隔离(必须是实体墙),无门窗和洞口,经营场所后方或垂直上方的房屋不得有人员居住。
(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点醒目位置,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单位不得私自悬挂含有“批发”、“厂家直销”等字样的宣传条幅,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八)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网点,并与党政军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专营店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经营场所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
第九条 樊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不允许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临时限制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应按照临时限制时间,统一在临时限制时间内停止经营,其他时间正常经营,且临时限放区不得新增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以变更经营地址的方式在临时限放区增设零售店(点)。
第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零售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
(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负责人和销售人员);
(五)零售店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
对有意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且符合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应当按照申请→初审→培训→提交资料→受理→核查→决定→制证→发证办证流程进行办理。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樊城区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办理,行政审批局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审批局需书面具体回复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说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换证及新增情况需每季度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书面函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行政审批局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暂行办法的安全条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
(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区行政审批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名单。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监管
第十四条 对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证。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逾期未换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由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对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每年年初编制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经营单位所在地镇街每年对其辖区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对烟花爆竹行业除禁鞭外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相关镇街、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管局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相关镇街、区公安分局等部门予以配合。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审查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对烟花爆竹承运人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未按要求安装、悬挂警示标志,承运人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不按批准路线行驶,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等行为的查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第十八条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无营业执照经营和销售“三无”烟花爆竹制品等行为的查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十九条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店外经营、游散摊点经营等行为的查处,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
第二十条 销毁收缴的非法违法烟花爆竹及废弃的烟花爆竹,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过程中,对违反治安管理和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行为的查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经营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点烟花爆竹的。
第二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未经许可经营处理,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本暂行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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