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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樊城区促进商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讨论稿意见的公告

来自:樊城区商务局 时间:2021-05-28
索引号: 011158671/2021-11793 分类: 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布机构: 樊城区商务局 公开日期: 2021-05-28
标题: 关于公开征求《樊城区促进商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讨论稿意见的公告
文号: 主题词:
生效时间: 2021-05-28 终止时间: 来源: 樊城区商务局

《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樊城区商贸、服务业企业成长工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樊政办发〔2017〕45号)已到期失效,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为一步推进樊城区经济发展,樊城区商务局结合企业发展情况以及原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草拟了《樊城区促进商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对接,期待您的参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为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共三十二天)。

邮寄地址:樊城区人民西路37号

邮政编码:441000

联系电话:07103725736

联 系 人: 焦华一

              宋世琪  

电子邮箱:fcshangwu@163.com

附件:《樊城区促进商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讨论稿)



2021年5月28日

襄阳市樊城区商务局


樊城区促进商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

(讨论稿)

为充分调动樊城区商贸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商贸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加快形成以商贸服务业为主导的汉江流域消费中心城区,打造功能强劲的区域性市场枢纽。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8〕19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樊城区商贸、服务业企业成长工程奖励办法(试行)》(樊政办发201745号)文件精神及参考外地省区出台的政策文件,立足襄阳中心城区和商贸大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鼓励做大批零住餐行业(不包括烟草、石油等垄断行业企业)总量

(一)上台阶奖励。奖励年销售额首次达到一定标准的限额以上(以下简称“限上”)商贸企业,每个台阶只奖励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1.批发业: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近两年连续正增长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零售业: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25亿元、30亿元且近两年连续正增长的限上零售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9万元、14万元、19万元、24万元、29万元、3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住宿业、餐饮业:对年营业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且近两年连续正增长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增速奖励。奖励当年增速达到一定标准的限上商贸企业。具体标准如下:

1.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50%(含50%)的,奖励限上企业5万元。

2.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30%-50%(含30%)的,奖励限上企业3万元。

3.年销售额或营业额较上年增长20%-30%(含20%)的,奖励限上企业2万元。

(三)纳限奖励

凡当年由国家统计部门审核通过,审批进入名录库的限上商贸企业,按行业类别和主体性质的不同分别给予奖励:批发零售法人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奖励,批发零售大个体,给予每家一次性2万元奖励;住宿餐饮法人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3万元奖励,住宿餐饮大个体,给予每家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因申报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本级财政部门核实),以上一年度为基数,三年内全部予以奖补。

第二条、鼓励大型综合体、专业市场发挥主体作用

(一)当年实现统一收银、统一开票模式并纳入限上统计,且年度限上零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或限上批发额达到15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若无法实行统一收银、统一开票模式,当年新增纳限企业超过5家且纳统数据填报一年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家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运营主体加强对经营场所纳限企业日常管理及培训,企业年度累计增速高于全区本行业平均增速15%—30%的,经区统计局审核认定,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00元/户;企业年度累计增速高于全区本行业平均增速30%及以上的,经区统计局审核认定,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00元/户。

(四)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开设全国各省、自治区带有地域性、独特性、第一原产地标识特点的特色商品销售专区(专馆)。对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专区(专馆)运营方当年实际投资额(仅限场租费、硬件投入)50%的补助,单个专区(专馆)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专区(专馆)销售额纳入限上统计的,除享受纳限奖励政策外,再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条、鼓励商贸企业开展促销活动

(一)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举办节庆促消费活动,需提前15天以上向区商务局备案,并经区商务局认可的,给予实际运营单位活动费用30%的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实际运营单位每年申报促消费活动补助不超过2次。

(二)对上一年度或本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含展销、订购、比赛等),若提前15天以上向区商务局备案,并经区商务局认可的,给予企业活动费用30%的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申报促消费活动补助不超过2次。

(三)鼓励开展农超对接活动,对与本地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签定农产品直供协议书,且年交易额300万元

以上的大型超市,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鼓励商贸企业创优创牌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名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商务部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和省商务厅新认定的“湖北老字号”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对国家、省评定的三叶、四叶、五叶绿色饭店(餐饮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

(三)推动绿色流通、节能减排,支持零售实体企业对照《绿色商场》标准创建绿色商场项目,对评定为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培育打造特色商业街区。对经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定位准确、特色鲜明,具有较强影响力、辐射力的特色商业街区,且投入运营的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长度不低于500米的,给予街区创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特色街区的,给予街区创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鼓励开展连锁经营

鼓励品牌化、连锁化商贸流通企业(含电商企业)在樊城区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锁企业并纳入限上统计,除享受纳限奖励政策外,首次新增连锁门店(包括便利店、生鲜超市、生鲜菜店,门店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达15家以上且运营满一年的,给予连锁企业30万元的奖励,以后每开一家门店经验收确认,每家给予奖励5000

第六条、鼓励商贸行业商会协会自治发展

支持民营企业发起组建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商会、协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并根据协会、商会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和效果,每年给予1—3万元补贴。

第七条、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在樊城区注册获得法人资格,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报表,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以商务部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数据为准),对其国际资质认证及升级维护费、研发设备材料购置及调试维护测试费、人员及项目培训费、技术服务费、平台运行维护费、国际市场开拓费(机票、展位费等)等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贴。

第八条、积极发展会展业

(一)限上商贸企业参加市、区两级政府或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或国外(境外)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家企业50%的展位费补助,单次展会补助不超过5000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自行参加国内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家企业2000元的综合补助费,每家企业每年累计综合补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

(二)对在我区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的承办机构给予一定补贴,展位数为100—2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150元;展位数为200—3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200元;展位数为300—4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250元;展位数超过400个的,每个展位补助300元。

第九条、给予商贸业发展工作经费补助

(一)每新增一家限上商贸单位(含大个体),给予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镇、办事处各50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二)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法人企业统计人员,经所在镇、办事处和区统计局认定其统计报表的报送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合格的,给予每人每年2400元的专项工作补助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支持范围

在襄阳市樊城区注册且纳税的限额以上商贸业、大个体(仅享受纳限奖)、服务业企业。

(二)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商务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说明事项

1.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定点消费范畴,优先推荐参加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评比活动。

2.综合评价(包含但不限于纳税额、销售额、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及对社会性事务配合度)全区排名前20的商贸企业副总以上负责人,优先安排子女入学;综合评价全区排名前50的商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子女入学。名额仅限本企业员工使用。

3.企业同时到达本办法多项奖励条款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可重复享受,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区级财政贡献。

4.享受本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需无条件于限期内全额退回,并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5.本办法发布后,《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樊城区商贸、服务业企业成长工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樊政办发〔2017〕45号)、《樊城区商贸、服务业企业成长工程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7、本办法由樊城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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