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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1158671/2021-10859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财政 | ||
| 发布机构: | 樊城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1-05-22 | ||
| 标题: | 关于公开征求《樊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 文号: | 无 | 主题词: | |||
| 生效时间: | 2021-05-22 | 终止时间: | 来源: | 樊城区农业农村局 | |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完善交易,强化监督,促进保值增值,结合樊城实际,樊城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樊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5月22日-2021年6月21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6月21日前反馈至樊城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10-3233208 联系人:嵇梦严
电子邮箱:fcqjgj@163.com
地址:樊城区高庄街8号樊城区委院内7栋一楼
樊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2日
樊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强化监督,完善产权交易,促进农村“三资”保值增值,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樊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等;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林地(包括荒山、荒坡)、水面(含荒滩)、耕地(包括垦荒地、废弃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指导镇政府(办事处)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各级财政资金的落实、规范使用的监管;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区审计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
区纪检监察机关、区民政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镇政府(办事处)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由镇政府(办事处)、纪(工)委、财政所(分局)及民政办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人员培训。
依托各财政所(分局)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镇政府(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辖村(居)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三资”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村(居)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组织对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交工作;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代管村(居)级资金,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居)级资金收支活动;代理现金收付,按照村(居)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居)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不得散失、毁损,分期分年度返还村(居)级保管;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每月与银行、村(居)核对代管资金银行存款余额;每季末以村(居)为单位将村(居)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资产资源交易处置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居)民监督;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镇政府(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各村(居)要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提出村(居)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条 资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日常管理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先审后签制度。
(一)收入管理。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各项收入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监管代理中心专户,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等。除有明确规定必须使用相关的法定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
(二)支出管理。支出包括: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村级事务必要支出经费、生产性支出、非生产性支出及其他支出。
1.村干部报酬。村干部工资由区财政直发,村干部绩效工资由镇政府(办事处)考核后发放,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2.办公经费。依据人口规模、集体经济收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据实核定。购买5000元以上的大宗商品严格实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制度。
3.村级事务必要支出经费。以村为主实施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方面的资金及村内治安、公共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开支,每村每年一般不低于5万元。行政村可以根据实际支出需求调整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与村级事务必要支出之间的额度。
4.生产性支出。项目建设必须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区、镇政府(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直接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村(居)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因发展生产需要建设的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资金渠道、实施主体进行。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镇政府(办事处)“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派人参加,按照“四议两公开”(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实施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程序由村(居)主体进行招投标。5-30万元的项目必须按程序报镇政府(办事处)“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由镇政府(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进行招投标实施;3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必须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和招投标制。项目竣工后,提请相关部门评审、验收。所有项目都要按决算数进入资产账户管理。确因工作需要产生村级用工的,用工支出不得超过120元/天。
5.非生产性支出。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包括会议费、通讯网络费、交通差旅费、学习考察费、接待费、报刊订阅费和集体公益福利支出等。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由镇政府(办事处)根据各村实际制定年度非生产性支出标准,实行限额管控,严禁超范围列支非生产性支出。村级报刊订阅费严格执行人均1元的限额标准。鼓励有条件的镇政府(办事处)和单位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党报党刊。
(三)严格日常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编制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实行按时报账制和“签审”制。每月或每季必须报账一次,所有支出须有用途说明、经手人、证明人、村主任或书记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监管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列支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要有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报经镇政府(办事处)批准,明确支出明细,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后入账列支,但单笔限额控制在500元以下。
(四)民生资金实行直达。对涉农补贴资金、民政救助资金、村干部报酬、农户征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项目施工合同、预决算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五)严格备用金管理。备用金严格限额在3000-5000元以内,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行政村,必须经镇政府(办事处)“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的领取由村(居)报账员申报,村(居)主要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
(六)加强村(居)报账员管理。村(居)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村(居)级报账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报镇政府(办事处)“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同意,“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后备案。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归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要按资产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实行报告审批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购入固定资产,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落实管护责任人,明确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资源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登记。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名称、类别、坐落、四至边界、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因国家建设征用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十三条 资产资源发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包及土地流转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经镇政府(办事处)“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镇政府(办事处)司法所对承包(租赁)合同审查后,签订规范合同。合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竞价方式公开招标,镇政府(办事处)审核认定程序、价格是否合理,并到现场指导、监督。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报镇政府(办事处)“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然后组织实施招投标。严格执行土地流转资格审查及备案制度,整村整组土地流转或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经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镇政府(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保证资金运作安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镇政府(办事处)“三资”中心印章、支票要分开保管,“三资”中心会计、出纳必须分设,不得由一个人兼任。“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会计、出纳和村报账员,每月要与开户行对账,核对收支明细、银行存款余额,达到账账、账款相符。超过2000元的大额开支不得提现,必须通过转账办理。10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由开户行及时以短信告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人和镇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 加强债务管理。按照“锁定旧债、严控新债、逐步化解”的原则,旧债应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证相符;严禁增加债务,项目建设须量力而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或责任认定,应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在集体资产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行为由镇政府(办事处)及镇政府(办事处)以上纪检主体责任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对相关的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太平店镇、牛首镇、柿铺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本办法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区财政局制定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镇政府(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责任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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