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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事局关于襄发[2008]16号文件相关政策解读及实施办法和服务承诺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为鼓励和促进全民创业,结合人事部门工作职能,现就襄发[2008]16号文件中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并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和服务承诺。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有关规定解读及具体操作办法

  (一)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业

  1、政策解读

  襄发[2008]16号文件规定:“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业。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提前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薪级,发基本工资,5年内回原单位工作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由单位统筹安排岗位。辞去公职创业的,按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平均工资(含津贴)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并按有关政策为其补办保险手续。”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指襄樊市所有机关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指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可以提前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指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凭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备案手续,提前办理退休,按现任职务和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龄,依据政策规定将其本人工资一次性调整到位,并按调整后的工资额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生活补贴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发;今后如遇国家调整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人员调整退休费标准。

  “5年内保留薪级,发基本工资”,指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期内保留其本人档案工资,同单位在职人员一样参加正常工资晋升,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不含津补贴);

  “5年内回原单位工作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由单位统筹安排岗位”,指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党纪政纪处分、法律法规处罚为依据),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单位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的人员,5年内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方可比照机关同类人员安排相应工作岗位;

  “辞去公职”,指根据本人意愿,按照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并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不保留原有身份;

  “上年月平均工资(含津贴)”,指本人上年度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加上当地规定的津补贴、奖金的总和除以12个月的工资额。

  2、实施办法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党政机关离岗创业人员审核备案表》(式样附后,下同),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创业期间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后续管理的依据。

  (2)党政机关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创业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3)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注销离岗创业备案手续。

  (4)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对本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本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现实表现和创业状况。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每年由本人所在企业或本人创业注册地基层党组织,出具书面鉴定材料,参加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无违纪违法行为的,一般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按国家工资政策参加本人档案工资晋升,发给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创业成绩突出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秀比例;做出重大贡献的(以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为依据),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给予嘉奖。

  (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创业,本人先填写《机关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一式二份。市直机关的工作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县(市)区的机关工作人员,由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委、政府批准。辞职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凭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备案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辞职创业人员办理一次性辞职补偿金和相关养老保险手续。补偿金标准按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上年平均工资(含津补贴)的标准计发。

  (6)党政机关离岗创业人员5年优惠期满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参照前款(5)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人不提出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

  1、政策解读

  襄发[2008]16号文件规定:“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允许其5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福利待遇;5年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

  “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科技人员”,包括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能岗位工作人员;

  “离岗留职”,指经所在单位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保留本人身份,并与单位签订创业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与原单位脱钩”,指本人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或聘用合同),并办理辞职手续。

  2、实施办法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先由本人填写《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审核备案表》,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每年须向其所在单位报告创业情况,并与所在单位在岗人员一样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升本人档案工资的依据。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5年创业期内及创业期满,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注销离岗创业备案手续。

  (4)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业和5年创业期满不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填写《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辞职申请表》,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办理辞职手续,与所在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要与所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一次性辞职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其工龄每满一年发本人1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满5年,不回原单位工作,本人又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原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实行聘用制的,由单位直接解除其聘用合同。

  (三)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创业

  1、政策解读

  襄发[2008]16号文件规定:“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免收两年档案托管费。”

  “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含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市场和人才交流场所;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和服务机构;

  “高校毕业生”,指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2、实施办法

  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凭当地有关部门提供的自主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由本人创业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人事优惠政策。

  二、人事部门服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承诺

  1、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创业人员,人事部门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方便、快捷的各项人事服务。

  2、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在5年创业期内,按照国家允许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责权限,实行特殊评审。凡符合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图书、档案、群众文化、艺术专业等中级职称晋升学历、资历条件的,没有初级职称的,可以越级晋升中级职称,免外语、计算机考试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随时申报,市人事职改部门随时进行考核评审认定发文,并免收职称评审费用;凡符合工程技术、农业技术、会计、经济、卫生、社会科学研究等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资格条件的,按照省职改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给予推荐评审。

  3、党政机关离岗创业人员,5年创业期满,回原单位或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其创业期间所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效。

  4、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突出成绩,并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省级以上专家;市级专家评选时,每年拿出一定的名额用于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选表彰。

  5、吸纳机关、事业单位离岗参与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多的企业;同等条件优先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产业基地。

  6、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示范基地,鼓励并积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就业。

  7、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业不受生源地限制,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的,5年内免收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的各项费用;择业期由国家规定的2年延长到5年;办理起点职称,免试外语、计算机;免费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和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8、外地或市辖县(市)区生源地毕业生,在市直自主创业的,按照本人意愿,可通过人事代理的方式,在本市市区或到本人创业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免收市人才中心举办各类招聘会及求职登记的各项费用。

  9、文中所列各种表格,均可登录“襄樊人事信息网”,点击 “资料下载”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xfrsj.cn)。

  附:1、《党政机关离岗创业人员审核备案表》(略,下同)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

    3、《机关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
 
    4、《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审核备案表》

    5、《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辞职申请表》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意见(试行)


(2008年12月10日)

     坚持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抓好全民创业工作,对于增强我市经济活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挥就业倍增效应,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一)扶持初始创业。凡我市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属创业扶持对象,可享受《再就业优惠证》中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领取低保金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保障标准的人员,实行低保渐退制(即在保障期结束后,可继续享受6个月的低保待遇)。

     (二)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市属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留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允许其5年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并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5年后与原单位脱钩的,按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

     (三)抓好回归创业和农民就业创业工作。按照《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回归创业工程的意见》的要求,积极为回归创业者提供用地、税收、金融、财政、用工、维权等方面的帮扶,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对从事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的,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服务,并免收两年档案托管费。

     (五)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创业。凡符合条件提前退休的,可以提前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把离岗创业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有效形式,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薪级,发基本工资,5年内回单位工作的,比照机关同类人员由单位统筹安排岗位。辞去公职创业的,按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上年月平均工资(含津贴)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并按有关政策为其补办相关保险手续。

     二、拓宽全民创业空间

     (六)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企业申请登记涉及前置审批暂时无法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除涉及公共安全外,可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对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老弱病残人员等弱势群体申报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实行6个月试营业;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核发正式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实地调查,经核实后确定申办者经营场所。申办企业时,可提交经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出具的使用证明进行场所登记。允许经过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凡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从事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开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可为注册资本总额的10%,首期实收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本,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投资人可以用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林权证及其它法律未禁止的非货币财产作价为注册资本金。创业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冠市名,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主体申请冠省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七)打造创业平台。市、县(市、区)创业孵化园要全力支持创业者入园创业,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存量用地和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实施规划、改造、再利用,搭建创业平台,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鼓励、引导和扶持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科技创业园、回归人才创业园、专业领域创业园以及下岗职工创业和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妇女创业中心等创业平台。各级政府要在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加快规划和建设各类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商业街区,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引导服务。对有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和证照、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以设立集体户口户头,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投资所在地;民营企业跨地区聘用高校毕业生,可凭聘用合同和单位购买的社会保险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创业人员,为其子女入学提供优质义务教育服务。

     三、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八)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市和县(市、区)以工业经济部门为主体,通过财政注资、个人融资、企业参与等投入方式,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市场运作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放大担保倍数,对A级以上信用担保机构应放大担保贷款5倍以上。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初始创业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免予评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种管理费、服务费和证照费一律免收。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担保额要降至10万元。大力推广信用联社联保贷款模式,引导农户、商户加入行业协会获得贷款支持。创新信贷产品,重点推广林权质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新产品。

     (九)加强金融支持。银行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督促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加强小企业贷款业务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增加中小企业贷款和授信额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发放信用贷款,对负债率低、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市场潜力、管理规范的企业适当放宽对抵押或担保的要求。鼓励企业通过委托银行的方式把多余资金放贷给需要资金的其它企业。鼓励和支持银团联合贷款、银团协议存款,最大限度地将存款转化为我市的贷款,支持和协调银行间贷款规模互相调剂。鼓励向外地银行转让票据业务,并争取总行回收票据,腾出贷款规模。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金融信贷支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设在县域的金融分支机构要将当年新增存款(剔除缴存资金外)的80%左右用于当地信贷投放,农业发展银行当年新发放贷款要全部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并逐年增加。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加快村镇银行的组建步伐。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积极筹办小额贷款公司,多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创新金融产品,疏通结算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鼓励、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经有权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发行债券、实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鼓励发展信托、租赁、财务公司、抵押、典当等机构。加大对自主创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支持,额度一般为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以内,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创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发放。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节能环保型、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提高贷款额度。对创业业绩突出、个人信用记录优良的创业者实行授信制度,可发放100万元以上的信用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最高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具有市直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以及经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认定的效益较好的企业员工,可以为创业人员反担保10万元、3年以内的短期贷款。

     (十)实施财政扶持政策。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初始创业过程中减免的行政事业性相关费用补贴、税收的返还、创业补贴、奖励等政策落实。从2009年起,市财政整合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成长、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十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本意见第(一)条中列举的七类创业人员从事初始型创业的,除可享受市政府招商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并对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期限为3年。由个体工商户新发展成为私营企业的,在2年过渡期内,经企业申请可实行核定税收管理方式征税。对从事销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从事劳务月收入不足3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缴纳增值税的出口企业,依法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专门从事农业排灌、植物保护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创业企业,免征营业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额。对创业者创办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节能节水及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农林牧渔生产、农机作业及维修、农技推广、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在所得税和增值税上给予优惠。

     (十二)扶持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对专利人获得的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在本市推广的,由同级政府全额补贴专利人3年内按年缴纳的专利年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位以职务技术成果出资设立科技型企业的,可将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部分中20%至40%的股份奖给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和实施者。科技人员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2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当年市、县(市、区)所得的50%给予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科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予以重点支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企业研究开发的属高新技术范畴的新产品、新工艺,市政府予以奖励。

     (十三)加大用地协调力度。对创业者利用符合土地规划的临时加工场所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的,免收土地管理费、耕地恢复保证金。对创业者使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免收土地登记费。允许通过迁村腾地、用地置换、宅基地换房等方式盘活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腾出来的土地优先用于创业。兴办规模化养殖场用地,凡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的,视同农业用地,使用完后依法恢复原状。从事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享受农用电价。建设廉租厂房的,经批准可优先获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四、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十四)加强创业辅导体系建设。各级创业服务局要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动态、技能培训、融资辅导、用工信息等创业服务以及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鼓励建立为各类创业主体服务的商会、协会、同业工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发展法律服务、验资评估、产权交易、信息咨询、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代理等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对从事初始型创业的,行政服务中心免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等全方位、全过程投资手续代办服务。

     (十五)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全市城乡劳动者可在市内经认定的“湖北省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享受“市创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免费咨询指导及个性化服务,接受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及论证、开业指导、项目进展跟踪等“一站式”服务;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的人员,可凭《创业结业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市直1200元/人,县(市)1000元/人]。

     五、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十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推进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市直部门“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工作机制。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力度,对可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的有偿服务项目,一律下放到社会中介组织,在行政审批中不得指定中介服务组织。

     (十七)优化执法环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转变观念,一切以发展为中心,支持创业者发展壮大。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除食品药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政法机关和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及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等应急公务或突发性事件,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它检查必须事先报市政府审批。不得随意以检查、收费、罚款等理由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慎重对涉案企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对市场主体或企业财产慎用侦查强制措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冻结、没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不得查封经营场所。切实规范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实行违规违法预警提示制度,及时告知创业主体可能或已经发生的轻微违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提醒其主动改正,做到“首过不罚,首罚从轻,送法上门,帮扶为主”。严厉打击危及投资人及其合法财产安全的行为,加强对经济犯罪案件多发领域的专项治理,及时侦办黑恶势力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妨碍企业经营发展的案件,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十八)抓好各项创业措施的落实。市纪委、监察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创业服务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监督检查各部门落实支持鼓励全民创业政策措施的情况,及时处理创业者的投诉。对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以及“吃拿卡要”、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要在全市通报批评、严肃处理。要把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措施的落实情况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

     (十九)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开辟公益性专版(栏),开展创业标兵评比和宣传表彰活动,尤其要注重对初始创业者、创办个体私营经济者的宣传表彰。加大创业文化、事迹、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宣传力度,促进全市上下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破除官本位意识和安于现状、小富即安等心态,倡导敢闯敢试、迎难而上、锐意进取的创业精神,努力在全市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新风尚,使想创业、敢创业、善创业、创大业成为全市上下的共同追求。要推荐更多的个体工商户、初次创业者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让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参政议政,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尊重。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考核。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全民创业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以及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促进全民创业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切实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制定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细则,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效率,主动服务,共同推进全民创业。

公      告

  近期来,王寨办事处辖区及柿铺办事处高速公路以东王伙、韩洼居委会辖区内的少数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已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目前所有在建新建项目,无论是工业园还是个人建房,凡没有规划手续的一律停建待查,对严重违法建设行为,迅速进入程序,立案查处,坚决拆除。因此,请各相关单位和村(居)民配合调查摸底工作,将在建项目自觉停工待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公告!

 

                                       襄樊市规划局 樊 城 分 局
                                       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樊城区农村独女户或计划生育二女户女孩中考照顾加分申报公示

  根据襄樊市农村独女户或计划生育二女户女孩中考照顾加分的有关规定,樊城区以下人员符合中考照顾加分条件。现予公示七天,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予以举报。

  附:樊城区农村独女户或计划生育二女户女孩中考照顾加分名单.doc

樊城区政府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以下文件宣传失效和废止。

  附件:公布失效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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