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纠风办 区卫生局 2012年4月24日)
近年来,我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在医药购销、医疗服务及收费方面不断规范,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医疗机构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还比较突出,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也一定程度影响社会和谐。为贯彻落实《2012年全省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纠正医疗机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疗机构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要求,紧紧围绕“教育、自纠、查处、整改”四个步骤,采取问题纠正与全面整改、自查自纠与重点查处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遏制不正之风蔓延势头,促进医疗机构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法规范收费,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成立由区纪委监察局、区纠风办、区卫生局、区检察院、市物价局樊城分局、市工商局樊城分局组成的樊城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省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整治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纠风办,从区纠风办、区卫生厅、市物价局樊城分局、市工商局樊城分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三、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内容
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区属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民营医疗机构以及涉及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企业。重点整治医疗机构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及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药品及医用材料购销方面
1、医疗机构不通过全省统一平台网上采购药品、采购非中标药品、高于中标价采购药品,违规加成出售等问题。
2、医疗机构不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本院用药品种和规格,随意采购未经备案药品的问题。
3、医疗机构在设备采购及医用材料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违规操作,收受医药公司返利或变相返利,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收受回扣等问题。
(二)医疗服务及收费方面
l、医疗服务中开“大处方”、滥检查,开单提成、收受或索要“红包",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赞助的学术、外出考察活动等问题。
2、医疗机构违规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用药信息(统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有偿转诊、科室出租承包,将医疗服务收入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等问题。
3、医疗机构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收费行为不规范,存在医疗服务自立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计费等问题。
四、专项治理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一)专项治理时间:2012年3月中旬至9月
(二)专项治理实施步骤:
1、教育部署阶段(3月中旬—4月中旬)。参加全省医疗机构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区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的目的和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和系统内开展的“三好一满意”活动,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纪律教育、警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讲明政策,晓以利害,启发引导,增强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2、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5月下旬)。全区各级医疗机构要对照突出问题,通过自己查、群众评议、内部互查等方法,全面广泛查找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将那些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环节、岗位和个人作为自查的重点。要边查边纠,边纠边改。每个医疗机构都要撰写问题剖析材料,重点剖析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自查中发现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要及时进行整改。各医疗机构要按时向同级专项整治专班报送《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区纠风办要指导和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3、查处整改阶段(6月一8月中旬)。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医疗机构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捡查,组织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暗访检查。检查将结合卫生系统开展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抗菌药物专项治理、优质护理服务以及物价收费检查等专项工作进行。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况进行分类处理,通报或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总结评估阶段(8月下旬—9月)。区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针对存在的问题,从体制机制、岗位职责、廉政风险等方面深入分析、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廉政预警和内控防范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深化整治成果。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今年的政风行风建设相关工作的安排,对各级医疗机构整治情况进行评估,表彰一批先进典型,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规问题,全面实现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专项整治结束后,向区纠风办上报专题报告。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各级有关部门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区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亲自组织,落实工作责任,要主动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争取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着力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加大整治力度。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注重正面教育和引导,启发引导有关人员主动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要理清思路,把握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区纠风办要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区检察院要按照同级整治专班的统一部署,负责查办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区卫生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并结合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努力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出成效。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协同配合。各新闻媒体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把政箕交给群众,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严肃纪律。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本着突出工作重点,严格执行纪律,强化工作措施的原则,既要全面自查自纠又不能搞人人过关,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作用,从中分析研究和判断甄别,充分利用明察暗访的结果,确定重点集中查处,对涉案金额高、情节严重的重大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入,都要一查到底,除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外,还要依法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涉药企业或个人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并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在专项整治期间及专项整治结束后仍顶风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在查纠问题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广大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四)建章立制。专项整治重在解决问题,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教育干部和从业人员。要坚持专项整治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密结合,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紧密结合,与严格医药卫生机构内部管理紧密结合,统筹谋划,综合治理。要针对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各项制度,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监管,提高监督效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努力解决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深层次问题,以纠医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