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2010年樊城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计算机(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含影幕)、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调(含除湿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电视机、影碟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学生用床)。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硬件防火墙、磁盘阵列及其他网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仪器,安防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乐器。
应用软件,制服,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劳保用品,教科书,图书资料。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区级召开的各类大型会议,以及需要食宿的对外大型接待,一般印刷业务,网络(含网络维护)、软件及软件开发、责任保险。
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代建,聘请中介机构。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或经区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专用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专用设备,环境检测监测专用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医疗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
药品,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区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区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区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区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全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各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各单位不得将应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
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五)樊城区政府网(www.fc.gov.cn/)、樊城区财政网(www.xffccz.gov.cn/)为本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六)本政府采购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樊城区财政局另行公布。
附件: